| ◆【主要税种简介】
◆【主要的税种有哪些】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政府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对于上海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让投资者更快的了解上海的投资环境,亿创企登以对上海目前的税收制度进行了解,投资者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并作以下精简说明。
【一】【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及适用范围;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零税率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13%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适用17%税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适用6%税率: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税率:小规模商业企业(需每年申请核定)
3.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本市为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本市为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进项、销项、应纳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
4)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优惠见第四篇);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发票或抵扣凭证的内容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相关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
◆(二)【营业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3%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5%
注:娱乐业中台球、保龄球自2004年7月1日起减按5%.
3.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买卖、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计算公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8、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操作办法
凡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或完税分割单。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分包人再将建筑安装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三)【消费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一、烟 45%(从价计征) 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从价计征) 2.薯类白酒15%(从价计征) 3.黄酒 吨240元 4.啤酒 每吨25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 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 玉石各种金、银、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珠宝、玉石 5%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无铅)升 0.20元 汽油(含铅)升 0.28元 八、柴油升 0.10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8% 5% 3% 2.越野车5% 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5% 以上的3%
注: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3.征收对象及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的收益额(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4.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成本和费用;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7)损失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8)捐赠的扣除;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9)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在下列标准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以内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3‰以内扣除。
(10)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11)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2)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扣除。
(13)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14)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坏帐损失,可税前扣除。
(15)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予以税前弥补。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
(2)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8.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9、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个人所得税】
1.征收范围和对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
第一级500元以下5%0 第二级500-2000元10%25 第三级2000-5000元15%125 第四级5000-20000元20%375 第五级20000-40000元25%1375 第六级40000-60000元30%3375 第七级60000-80000元35%6375 第八级80000-100000元40%10375 第九级100000元以上45%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
一5000元以下5%0 二5000-10000元10%250 三10000-30000元20%1250 四30000-50000元30%4250 五50000元以上35%6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级数劳务报酬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 二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30%2000 三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从1999年11月1日起,凡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应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3.应税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和地方政府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课税对象及所得来源
(1)课税对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所得来源: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4.税目税率表。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5.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公式如下:
(1)制造业: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6.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和年度亏损弥补
(1)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成本费用列支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②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③资本的利息;④各项所得税税款;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⑦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⑧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⑩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5)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6)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三】【地方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上述纳税人应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2.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证照、许可证照及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或税额
一、比例税率 1.股权转让书据A股2‰ 2.B股2‰ 3.财产租赁合同1‰ 4.仓储保管合同1‰ 5.加工承揽合同0.5‰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7.货物运输合同0.5‰ 8.产权转移书据0.5‰ 9.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0.5‰ 10.购销合同0.3‰ 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12.技术合同0.3‰ 13.借款合同0.05‰ 14.财产保险合同1
二、定额税额 权利许可证照五元, 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五元
注:上述一、比例税率,从2005年1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计税方法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或分支机构,都不属于法人,这些非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暂不贴花,但属非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仍应按规定贴印花。
(6)对财产保险、银行借款,不书立合同,只开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
4.印花税票及其管理
(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2)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凡需购买印花税票的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售点购买,不得擅自向非指定的代售点购买,对非指定的代售点上门兜售税票的,应拒绝购买,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三)【房产税】
1.开征范围;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公有房产经营单位、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3.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的余值,从价计征税率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12%。
4.征收机关和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5.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
(1)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年缴纳两次,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
(2)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在次月十五日前入库,十二月份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估缴入库,下年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3)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
(4)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对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税率征收房产税。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缓解商品房空置,对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等,可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
(6)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计税单价(年度):(元/平方米)
级 次
类 别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公寓房屋4700 4465 4255 4040 3805 3595 3385 3150 2940 2730 2490 2285
其他房屋3450 3105 2990 2835 2680 2520 2390 2230 2070 1915 1760 1600 1445 1285
级 次
类 别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公寓房屋
其他房屋1155 1000 840 685 525
上述《计税单价》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房产原值和私有非居住用旧房屋的房产税的计征,不作为私房买卖的价格依据。
◆(四)【车船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2.适用税额;
机动车乘人汽车每辆32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每吨60元 摩托车二轮每辆60元 三轮车包括机动车三轮客车每辆80元 轻便摩托车每辆20元 汽车拖车乘人每辆224元 载货包括拖拉机拖车每吨24元 临时牌照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非机动车兽力驾驶的每辆30元 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 每辆24元
注: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
3.计税标准;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等分别选择了三种单位,即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
4.征税机关及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5.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单位纳税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6月30日。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开征范围和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具体为:
地段;等级适用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
3.纳税期限;
(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4.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六)【土地增值税】
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具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除规定扣除项目外,再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利息支出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如利息支出不能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管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25%-利息支出-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或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30%-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其他存量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额计算: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屋评估价×成新率-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
3.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4.征收管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车辆购置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日常征收:自2005年1月1日起,原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的车辆购置税划转本市税务机关征收。车购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代征点。
◆【五】【农税】
◆(一)【农业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2002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1.农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农业税的纳税人
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税。
(2)农业税的征税对象
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
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的计算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本市为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常量的,其常年常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3.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主要依据确定。二轮承包土地承包后因建设征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少的耕地,因土地整理、开垦等原因增加的耕地,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承包以外的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按实际面积确定其计税面积。
4.农业税的税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正税)的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折征代金。农业税附加不变,按正税的15%执行,随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对国有农场、部队农场等单位,农业税负担暂维持原水平不变。原农业税附加并入农业税正税,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
◆(二)【农业特产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2.扣缴义务人
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
3.计税依据及其计算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计税依据的确定:农业特产品生产者自行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实际收入,即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对农业特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对一些帐目不全的单位,无法按此规定组织征收的,本市采取“定面积、定产量、定计税收入”的办法计征,一般面积按实核定,产量一定三年,产品收入一定二年。对海洋捕捞的水产品,采取按船只吨位、马力大小定额征收;鳗苗按生产作业方式定额征收;鳗苗收购按收购证定额征收。在征收方法上,采取委托渔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水产品捕捞证的时候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照征农业税,但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对财政部规定的税款缴纳人,其计税依据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其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购农业特产品实际支付的金额。利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4.税率及附加
(1)全国统一税率
全国统一税率为《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明确列举品目的税率,晾晒烟叶、烤烟为31%;毛茶为16%;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果用瓜为8%;蚕茧为8%;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为8%;原木、原竹为8%;生漆、天然树脂为10%;天然橡胶为8%;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为10%;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贵重食品为25%。对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进行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税率是为了保证全国大宗税源的稳定和大宗品目税负的平衡。
(2)地方自定税率
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实行地方自定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20%的幅度内,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自定部分产品的税率,既体现了全国税政的统一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调节功能。
(3)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是指适用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取消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税收改革的连续性,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凡涉及到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分别按适用税率由生产者和收购者缴纳税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均为8%;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4)地方附加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征收正税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税款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纳税人、税款缴纳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最迟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从2002年起,对在我市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按规定改征农业税。
◆(三)【耕地占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本市具体规定为:
(1)近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
(2)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
(3)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5个区(包括各类农场),每平方米为4元。
(4)三岛(崇明、长兴、横沙),每平方米为3元。
交通公路占用耕地不分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
4.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四)【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对象及范围
(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其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房地产建设工程转让;商品房的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3.税率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属承受人应支付的价格。征收契税一般是以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为防止瞒价逃税,新的《条例》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期限内纳税。
◆【六】【规费征收】
◆(一)【教育费附加】: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已按照沪府发[1993]62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村两级企业,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费率: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4、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由于减免或溢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5、教育费附加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3、征收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其他】
◆(一)【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租柜经营的为3%;专营鲜花的为6%;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专营酒吧的为8%;专营汽车客运业的为7%;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上海市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略)
(6)个体查帐征收户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二)【私营企业】
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1.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经营行业(项目)带征率
销售货物:工业生产为1.5%;黄砂、石子、砖瓦、石灰为0.4%;水泥、木材、钢材为0.4%;铝合金材料为0.6%;农副产品为0.5%;烟糖、杂货、复合饲料为0.8%;水果、水产为1.5%;卤味、熟食为2%;鲜花为6%;其它为1.2%。加工修理修配业:加工、修理、修配为2%。交通运输业:陆上运输为3%;水上运输为2%;装卸搬运为3%。建筑业:建筑业为2%。娱乐业:电子游戏房为10%;其它为6%。服务业:饮食业为4.8%;茶坊、酒吧、咖啡馆等单列为5%;仓储业为5%;咨询业为6%;广告业为4.5%;美容美发业为5%;中介业为6%;快递服务为3%;其它为3.6%。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培训为4%。
2.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3.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1.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
(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五)【饮食业流转税征收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等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